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龙岩学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学院
2021年7月12日
龙岩学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龙政办﹝2018﹞106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龙财建﹝2019)6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总投资金额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审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由审计处委托给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 受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委托审核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资料后,工程预算原则上10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竣工结算原则上20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章 预算审核
第六条 项目预算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送。
第七条 项目报审预算不得突破已审批的项目立项金额。预算超立项金额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项目预算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及会审纪要(若有);
(三)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及说明;
(四)材料价格认定小组意见。
第九条 项目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在批准的立项金额范围之内;
(二)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含钢筋)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费率和税金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等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收到报送审核的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及时安排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补齐,待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初步审核。委托给造价咨询机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意见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同意初审意见;
(四)出具结论。初审意见无异议的,出具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机构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善的,审计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予以补充、说明或确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逾期未提供的予以退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在建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先经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后方可报送。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施工单位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十四条项目报审结算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已审定的项目预算价,因客观原因造成报审结算价超过审定预算价10%以内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分析报告才予接收;项目报审结算价超过审定预算价10%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包括: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项目预算审核资料;
(三)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变更材料(若有)、工程竣工图(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四)工程结算书(含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及监理审核结算书、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电子文档、施工单位对送审造价确认函等);
(五)招投标有关资料(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六)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若有);
(七)现场签证;
(八)材料价格认定小组意见(若有);
(九)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安排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补齐,待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初步审核。委托给造价咨询机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意见反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予以退件;
(四)出具审核报告(结论)。根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若有),双方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报告(结论)。
第十八条造价咨询机构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善的,审计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予以补充、说明或确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善,逾期未提供的予以退件。
第四章 材料价格认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优先选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价格信息(非厂商报价)的材料。确需使用价格信息缺项材料的,应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的论证工作。未对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论证的,审计处不予受理项目审核。
第二十条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以下简称:缺项材料),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非厂商报价)、无法参照近期有权机构审定价格或不执行工程造价信息的主要材料(设备)。
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成立价格认定评选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开展对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必要性和经济性论证,组织缺项材料询价、认定工作,并形成价格认定小组意见。评选小组意见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价格认定小组意见应包内容:
(一)定价情况。缺项材料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不少于三家;应体现材料名称、主要规格参数、建议品牌、数量、单位、单价等情况;
(二)对缺项材料技术性、必要性和经济性论证结论;
(三)缺项材料询价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关于审核结论的实际运用,按学校的决策和授权执行。
第六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受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监督其依法开展项目预、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审核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核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结算资料重复送审、提供虚假送审资料的,一经查实,追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算报审表
2.结算报审表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退件通知书
5.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6.项目审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