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委托的每一项业务均指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重点检查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开展审计(审核)。
第十六条 在审计(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涉及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对接工作。对审计(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其解决过程,并形成书面记录。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审核)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必要时提交相关部门共同会稿,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审核)报告的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提交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确认项目完成、质量合格,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相关审计资料已移交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审核)项目经验收合格,审计处方可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合同约定,可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终止合同,拒付或扣减审计(审核)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审核)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审核),随意简化审计(审核)程序;
(二)审计(审核)程序不规范,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审核)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审核)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审核)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被各级政府部门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或者具体的审计项目质量按照工作质量评价表(详见附件)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第二年合同是否续签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审核)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二)审计(审核)实施过程情况;
(三)审计(审核)报告质量;
(四)审计(审核)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职业道德遵守与保密;
(六)其他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表(财政财务、科研、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2.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表(工程审核)